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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08 来源:马鞍山人力资源网 打印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40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增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经费保障,提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效率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购买主体

市及县区(开发园区、新区,以下简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购买公共就业服务的主体,负责牵头组织和监督管理;市及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二、承接主体

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是承接公共就业服务的主体,承接办理市和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交办的具体公共就业服务项目。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不具备承接办理能力和条件的,也可由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等承接办理。

三、购买项目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项目暂定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创业服务、促进充分就业、就业技能培训鉴定服务等8项内容(项目内容、服务标准、补助金额等具体情况见附件)。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制定公布的指导目录和我市工作需要,购买项目适时进行调整。

四、绩效评估

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创业服务、就业技能培训鉴定服务等7个项目,依据安徽省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实名制服务记录、就业信息进行核查、评估。促进充分就业项目的绩效评估,采取评分制和好中选优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并经县级(含区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五、资金拨付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补助资金支付采用直接补助方式。承接主体于每年的11-15日向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上年度补助申请,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承接主体绩效评估结果提出购买服务补助意见,经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程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承接主体的银行账户。其中由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承接办理的服务项目,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不得重复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六、资金使用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助、信息系统维护、就业服务设备购置和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经费。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助支出不低于获得补助资金的40%,主要用于村级劳动保障专管员工资、劳动保障专管员职业资格补贴、业务能力提升及工作奖励等,其中劳动保障专管员取得中级和高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或职业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元、80元补贴。

七、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定期对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接主体开展各项服务工作及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骗取补助资金、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以奖代补工作经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